这些法规不仅定义了“商业贿赂”及其相关概念,如“财物”、“其他手段”、“回扣”、“折扣”、“佣金”等,还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和主体,将医务人员、教师、评标委员会成员、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成员、询价小组成员等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,并将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。
希望这些法律解析和规定能为公众提供一个清晰、全面的视角,让我们对商业贿赂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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