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征地新规来了:究竟走到哪一步才能强征强拆

农村征地新规来了:究竟走到哪一步才能强征强拆

郑壤黄 2024-12-13 百科资讯 833 次浏览 0个评论

标题:农村征地新规:哪些步骤决定能否实施合法强征强拆?


农村征地新规来了:究竟走到哪一步才能强征强拆

作者:陈丽芳,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

农村征地新规来了:究竟走到哪一步才能强征强拆

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领域近期经历了显著变化,新修订的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为农民朋友带来了全新的认识点。在明律师将为大家解析一个看似简单却至关重要的议题:征地究竟推进到哪一步才能实行不可阻挡的合法强征强拆?

重点一:征地依法获批前,原则上不能拆

修订后的征地程序强调“先签约,后报批”,签约情况成为了征地能否获批的关键条件之一。在征地批复未实际获取的情况下,任何占地、拆房的行为都涉嫌“未批先占”,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。

征地依法获批前的法定步骤包括:“发布征地预公告—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—将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听取意见反馈—进行征地补偿登记—符合条件时召开听证会—确定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—申请征收土地”。

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48条“先补偿,后搬迁”的原则规定,此时征收方是无权实施拆除房屋、清表土地的行为的。

重点二: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能直接指向强征强拆

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主要解决“先补偿”的问题,对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给出结论。然而,若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,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
虽然农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、也不诉讼、又未配合搬迁,但征收方不能直接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在明律师认为,法无授权即禁止,征收方不能随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
重点三: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功能得到延续

值得注意的是,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在修订前的第45条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为。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用于处理农村征地拆迁中的“滞留户”或“钉子户”,是征收方“拔钉”的重要工具。

修订后的《实施条例》在第62条明确保留了这一行为,并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。因此,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才是最终指向申请法院强征强拆的行政行为,被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。

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,实践中常见到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、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其他奇奇怪怪名称的决定、通知,依法都不应用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。它们都是拆违建和宅基地管理领域的措施,都不在法定的征收程序之列。

当然,被征地农民不应等到责令交出土地这一步才想起诉讼。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诉讼,才能继续保有提升补偿安置条件的希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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