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24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(电子式)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
财库〔2024〕24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中国人民银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分行,2024—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,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:
为筹集财政资金,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,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九期储蓄国债(电子式)和2024年第十期储蓄国债(电子式)。现就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、固定期限品种。第九期期限3年,票面年利率为1.93%,最大发行额212.5亿元;第十期期限5年,票面年利率为2%,最大发行额212.6亿元。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11月10日至11月19日,2024年11月10日起息,按年付息,每年11月10日支付利息。第九期、第十期分别于2027年11月10日、2029年11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。
二、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40家2024—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(以下称承销团成员)通过网点柜台代销。部分承销团成员(以下称网银成员)还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,部分承销团成员(以下称手机银行试点成员)还通过其手机银行代销。投资者单个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购买每期国债不得超过300万元。
三、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,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。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。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,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(含)至提前兑取日(不含)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。
四、资金清算 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,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。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,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的本息资金支付。
本通知未尽事宜,按照储蓄国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。
财政部此举旨在筹集财政资金,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,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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